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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來源:人氣:1650發表時間:2021-12-31

      2021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二級高級法官賈清林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4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發布。下面就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說明。

 

一、《規定》起草的背景意義

 

      生態環境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了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優美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可靠保證,只有尊重自然、順應自然,才能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十九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要求,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需求更加迫切。

 

      司法作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化解生態環境矛盾糾紛,保護生態環境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要職責。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后果具有滯后性、長久性、難以修復性,如何在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框架下,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是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重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自身特點,為回應環境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保全措施的特殊需求,以《民事訴訟法》行為保全制度為依據,將延伸探索采取生態環境禁止令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部署,指導各級法院積極開展工作實踐。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申請主體、適用范圍、審查標準等問題予以規范,制定出臺本《規定》,以實現禁止令保全措施對生態環境的預防性、及時性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統一法律適用。

 

二、《規定》起草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在《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找準環境司法審判與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最佳結合點,豐富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制度體系。主要遵循的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堅持以人民群眾對懲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的迫切需求為出發點,明確為防止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將民事裁定的內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張貼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對被申請人形成有力震懾,督促其及時停止侵權行為,又強化公眾參與和監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執行和落實。

 

      二是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生態環境具有一旦受到損害,難以恢復到原有狀態,甚至完全喪失生態服務功能的特點。因此,“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為切實落實此原則,及時有效防止或者減少生態環境損害影響,《規定》明確了訴訟前和訴訟過程中均可以申請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對“情況緊急”給予可以縮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時間的特殊規定,強化預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三是服務國家社會發展需要。申請人申請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時,案件往往尚未進入審理階段,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可能會對其合法權益、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一定影響。《規定》明確在確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考量因素、審查期限時,要把握時、度、效,既要考慮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也要考量對國家社會發展及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關系。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4條,主要包括法律依據、申請主體和程序、審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間、文書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一)明確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屬性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規定的行為保全。在生態環境保全裁定基礎上制作單獨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體現了行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征,又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特殊需要。

 

(二)明確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請主體和適用情形

 

      《規定》第2條明確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請主體,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損害或者損害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規定》第3條明確在提起生態環境侵權訴訟時或者過程中可以申請訴中禁止令。同時,也考慮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的緊急情況,在提起訴訟前可以申請訴前禁止令。

 

(三)明確了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考量因素

 

      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此基礎上,《規定》第5條細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綜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仍繼續實施;二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三是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不利影響;四是申請人的訴求應有基本的依據等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四)明確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規定》總結環境司法實踐經驗,對禁止令保全措施實施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予以規定。一是第6條、第10條規定了詢問、勘查、復議程序,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訴訟權利。二是第7條規定了申請人的擔保責任,防止惡意申請和權利濫用。三是第11條規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害。四是第12條明確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須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其規范適用將有助于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將以《規定》的出臺為契機,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落實環境司法“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為協同推進人民富裕、國家強盛、中國美麗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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